关于潼南区货物集散中心上和石镜村砂石集散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潼南区龙泉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潼南区货物集散中心上和石镜村砂石集散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编码:2018-500152-55-01-050825)和《潼南区货物集散中心上和石镜村砂石集散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潼南区货物集散中心上和石镜村砂石集散中心项目位于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石镜村,场地南侧为乡村道路段,项目东面、西面、北面为山坡环绕,区域交通较为便利。项目总占地面积2.05hm2。新建生产用房、生产配套用房及设施和生活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1365.96m2。本项目共产生挖方约2万m3,填方量约2万m3,无弃方。本项目已于2019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0年3月竣工,总工期6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05hm2。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原地貌以轻度侵蚀为主,土壤流失控制比修正为1.0),渣土防护率为94%,表土保护率为92%,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25.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潼南区货物集散中心上和石镜村砂石集散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0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设计中已有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0.0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8.98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施工临时措施费5.64万元,独立费用0.5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8711万元。
四、工作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若需新设弃渣场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六)项目法人应在本行政许可决定签发之日起15日之内,或者开工建设15日之内,缴纳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附件:1. 潼南区货物集散中心上和石镜村砂石集散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潼南区货物集散中心上和石镜村砂石集散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