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托育政策(共10条)
十一、养老托育政策(共10条)
1.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琳023-44866553
2.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额调整:2024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挂钩调整: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0.6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2.退休人员以本人2024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55%(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适当倾斜:1.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24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2.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3.退休人员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5号)
执行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责任科室: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养老待遇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永红15923097678
3. 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病残津贴。津贴月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具体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或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津贴调整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
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养老待遇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永红15923097678
4. 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调整。①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②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及提高资助标准:将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纳入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执行期限: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教委
责任科室:资助工作站
联系人及电话:李纯纯023-44576812
5. 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
政策依据:《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执行期限: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教委
责任科室:资助工作站
联系人及电话:吉菊023-44576812
6. 具有潼南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采取“免审即享”的方式发放高龄津贴。(一)80-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10元/人/月;(二)90-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潼民政发〔2024〕48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责任科室: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胡华辉023-44557540
7. 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调整。(1)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及提高奖励标准: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2)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3)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同样提高。(4)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5)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中央高校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地方高校根据调整精神并结合实际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执行期限:(1)(2)(4)从2024年起执行,(3)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5)从2025年起执行(针对中央高校,地方高校执行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责任单位:区教委
责任科室:资助工作站
联系人及电话:李纯纯023-44576812
8. 鼓励银行信贷支持纳入“城市更新”的社区养老改造、智慧养老设备研发制造,以及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等领域发展。
政策依据:《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金发〔2025〕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胡华辉023-44557540
9. 支持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 稳健有序投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专科医院等,参与发展居家、社区及机构养老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重庆市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金管发〔2025〕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胡华辉023-44557540
10.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市级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最高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分托班类型予以补助。按照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700元、800元、900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助资金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1号)确定的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财政事权比例分担。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渝卫发〔2023〕6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教委
责任科室:区卫生健康委家庭健康科
联系人及电话:李曼嘉023-445586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