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共36条)
十、房地产政策(共36条)
1. 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就业和人才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023-44278654(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石应全023-44590278(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科)
2.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合川分行、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023-44278654
3. 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合川金融监管分局、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023-44278654
4.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人家庭(含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放宽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政策,将已购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13号)
执行期限:2024年10月14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敏023-44869389
5.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20万元提高到160万元。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13号)
执行期限:2024年10月14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敏023-44869389
6.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时,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开发区)有住房的,核减一套住房认定套数。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执行期限:2026年2月9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敏023-44869389
7. 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8. 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工作科
联系人及电话:彭伟023-44596570
9. 提高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进一步加大租房自住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2023年8月11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雪023-44591989
10. 优化置换贷款条件。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20号)
执行期限:2024年11月28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敏023-44869389
11. 放宽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缴存人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20号)
执行期限:2024年11月28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雪023-44591989
12.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2023年8月11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雪023-44591989
13.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琳023-44866553
14. 下调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新购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的,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渝建〔20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023-44278654
15. 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区县(开发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渝建〔20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杨勇023-44586157(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曹敏023-44278654(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6. 实施住房“卖旧买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全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渝建〔20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17. 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勇023-44586157
18. 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与住房保障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飞龙023-44576233
19. 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已出让地块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交款,但企业未能按期支付的,交款期限可顺延3个月,其间不计征违约金。对已出让未竣工地块,开、竣工期限可按合同约定顺延3个月,其间不计征违约金。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联系人及电话:彭伟023-44596570
20. 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动工前,企业可以不再存入项目资本金;存在缓存项目资本金的项目,企业可以不再补存缓存的项目资本金;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项目,企业可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缓解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1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8月4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勇023-44586157
21.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琳023-44866553
22. 住房交易契税政策调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潼南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陈琳023-44866553(财产和行为税科)
杨勇023-44586157(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3. 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调整。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潼南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陈琳023-44866553(财产和行为税科)
杨勇023-44586157(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4. 优化开发建设手续服务。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分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将建筑施工许可与质量报监、安全报监合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与人防设计、消防设计等实施联合审查、联合审批。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3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潼南区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古倩023-44520212
25. 支持住宅项目配建车位与商品住房同步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更好满足购房业主购买车位需求。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住宅项目配建车位可对业主放开销售,商办项目配建车位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通知》(渝建市场〔2025〕9号)
执行期限:2025年5月30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黄颖023-44586152
26. 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房源筹集、装修、运营等实施补贴。培育专业化租赁企业,支持托管经营个人闲置住房、升级更新老旧设施。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因地制宜盘活经营。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困难房企项目不良贷款,推动化解项目风险。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6号)
执行期限:2025年1月22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潼南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勇023-44586152(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陈琳023-44866553(财产和行为税科)
27. 202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激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地方政府指定收购主体提供贷款,支持其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政策依据:《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关于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24〕168号)、《关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使用范围的通知》(银发〔2025〕136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与住房保障科、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陈飞龙 023-44576233(房屋征收与住房保障科)
杨勇023-44586152(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28.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在全国统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辖区各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是否设定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并确定辖区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办发〔2024〕17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
29. 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管理,对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新办理预售许可的楼栋,降低5个百分点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加大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融资协调力度,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贷尽贷”。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
执行期限: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勇023-44586152
30. 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依法合规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办发〔2024〕2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
31. 对于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或商业性租赁住房长期持有运营的,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严格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等应为法律关系清晰、已竣工验收的房屋,贷款存续期内,房屋租赁用途不得改变。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综合考虑借款人风险状况、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办发〔2024〕2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
32. 住房租赁企业运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办发〔2024〕2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
33.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经营性物业贷款在发放前应明确贷款用途。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24〕8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
3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中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的通知》(银办发〔2024〕171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
3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24〕8号)中有关政策有适用期的,将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的通知》(银办发〔2024〕171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
36. 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加点幅度不得低于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 023-44278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