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外贸政策(共32条)
八、外资外贸政策(共32条)
1. 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2.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3. 鼓励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投放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支持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海外仓建设推出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商务委、区财政局、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023-44278654
4. 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缴纳的进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最高60%的奖补,对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外贸企业给予全额保费支持。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5. 对“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目录的活动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奖补,对RCEP、“一带一路”国家展会展位费奖补比例提高至90%,同一企业年度境外参展及贸易对接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6. 支持企业产品“走出去”,对产品国际认证首次认证费以及认证过程中的检测费,给予单个认证项目最高15万元奖补。 对年内取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7. 打造贸易摩擦预警与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企业提供风险 预警、培训辅导、应对协调、诉讼支持等服务,对外经贸企业贸易摩擦诉讼律师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支出50%的资金补助,每年 度每企最高100万元。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8. 为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25年8月1日起,海关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2025年第13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9.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可分两步在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填报全部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可在概要申报后提离,完成全部申报项目填报并被海关接受视为完整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2025年第1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10. 放宽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条件,将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条件在现行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流程,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建立健全退税商店退出机制,加大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人行合川分行、潼南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商务委开放经济发展科、潼南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开放经济发展科)
刘旭东 023-44866648(货物和劳务税科)
11. 下调离境退税起退点,境外旅客同日同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人行合川分行、潼南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商务委开放经济发展科、潼南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开放经济发展科)
刘旭东 023-44866648(货物和劳务税科)
12. 优化离境退税支付服务,将现金退税限额上调至20000元人民币。推动退税代理机构与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加强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多种方式提供退税服务,更好满足境外旅客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人行合川分行、潼南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商务委开放经济发展科、潼南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开放经济发展科)
刘旭东 023-44866648(货物和劳务税科)
13.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2025年第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14. 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实施参数化管理。海关以《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为参考,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管理和核销。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15. 支持企业建立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建设及运维费用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16.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17. 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检疫处置方式。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0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18.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2024年第16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19. 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上述类别的进口食品必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2024年第15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0.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 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87号公告)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1. 对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24〕4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政策依据:《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2024年第1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区财政局产业科、区商务委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袁姁 023-81658056(产业科)
孙敬芳13618372536(开放经济发展科)
23. 允许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对综合保税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等境内进出区货物实施卡口登记管理,通过便捷进出区通道进出。根据卡口设置实际,常规货物通道可以兼行卡口登记货物。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20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4. 支持开展综合保税区区内直转业务,对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2023年第18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5.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2023年第16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6. 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2023年第16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7.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2023年第16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8. 简化集中内销手续。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2023年第16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29. 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岸新用户的过程)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潼南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区商务委开放经济发展科、潼南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开放经济发展科)
刘旭东 023-44866648(货物和劳务税科)
30. 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口岸检疫,对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2023年第15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
责任科室:区商务委开放经济发展科、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植保植检站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开放经济发展科)
瞿 军 023-44559518(植保植检站)
31. 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2023年第14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32.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重庆海关决定自 2023年6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试运行工作。关区企业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相关要求,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试运行的公告》(2023年第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13618372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