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业政策(共29条)
七、批发零售业政策(共29条)
1.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2.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琳023-44866553
3.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4. 2027年12月31日前,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5. 消费品以旧换新(汽车报废更新)。报废注销车辆范围:2025年1月8日及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以下车辆: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购买新车范围: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补贴标准:(1)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的12%(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且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2)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的10%且不高于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2026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5〕387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钟传真023-81653821
6. 消费品以旧换新(汽车置换更新)。置换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售卖转让了2025年1月8日及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旧乘用车(含新能源乘用车和燃油乘用车)。(2)2026年1月1日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补贴标准:(1)新购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的8%(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且不高于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2)新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的6%且不高于1.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5〕388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钟传真023-81653821
7. 消费品以旧换新(家电)。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等6类家电中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5〕386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20日14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钟传真023-81653821
8. 消费品以旧换新(3C数码)。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补贴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5〕386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20日14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钟传真023-81653821
9. 对商业运营商(商业场所业主单位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按照年度引进落地商业品牌首店的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情况综合评定,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支持首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商务〔2023〕38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13594336445
10. 鼓励第三方机构、平台、协会利用自身资源和渠道优势,助力重庆对接招引商业品牌首店,按照协助引进首店的层级、数量及经济影响等情况综合评定,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支持首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商务〔2023〕38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13594336445
11. 鼓励国际国内商业品牌企业在渝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对引进的且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头部商业运营商、重点品牌首店、大型商业(游乐)项目,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对国际友城及所在国家来渝发展的头部商业运营企业、重点品牌首店、商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
政策依据:《支持首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商务〔2023〕38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13594336445
12. 鼓励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时尚机构、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端定制品牌、时尚国潮品牌等在渝首发新品,举办时尚秀场、国际展会和发布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品牌企业,按照不超过活动宣传推广、场租、展场搭建等总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活动主办方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支持首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商务〔2023〕38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13594336445
13. 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2.88%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年度贴息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2〕3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委统战部、人行合川分行
责任科室:区财政局产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袁姁023-81658056
14. 鼓励培育创建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名店,对在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等区域新开设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门店(含旗舰店、概念店、定制店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支持首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商务〔2023〕38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15. 鼓励本土品牌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到市外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开展功能创新、业态复合和跨界融合,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按照品牌影响力、市外拓展门店数量等予以综合评定,根据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支持首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商务〔2023〕38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16. 支持市外连锁经营商贸企业来渝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及结算中心并在渝开设直营门店,按照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开设门店数量等予以综合评定,根据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支持首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商务〔2023〕38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17. 大力推进“渝伴礼”品牌培育及宣传推广,对“渝伴礼”经销门店改造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18. 推进消费载体转型升级,对获评市级示范商圈、“渝悦消费”新场景的相关企业给予激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19. 打造一批高品质商圈和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评创一批“渝悦消费”新场景,对获评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提振消费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5〕4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0. 支持网络批发零售企业在渝注册公司,支持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类商贸企业培育壮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1. 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申报实施试点项目并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2. 鼓励重点行业的企业发放餐饮消费券、购物优惠券、游乐体验券,对发放消费券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提振消费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5〕4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责任科室:区商务委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3. 提质重点消费载体。(1)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重点核心商圈、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国际消费集聚区的公共区域公益性改造提升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2)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区县商圈公共区域公益性改造提升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3)市场主体建设实施且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品质消费集聚区和地标性消费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5〕40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26日至2027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4. 丰富品质消费供给。市场主体推动培育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本土品牌的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5〕40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26日至2027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5. 提升入境消费便利。(1)支持发展离境退税。A.对一定期限内新增的离境退税商店,给予3000元/家的一次性奖励。B.对离境退税商店2026年度开具离境退税(含“即买即退”)申请单笔数达10笔(含)以上、50笔(含)以上、100笔(含)以上、3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3000元/家、1万元/家、2万元/家、4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2026年度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达200笔(含)以上、5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5万元/家、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C.对市内机场离境退税口岸退税点2026年度办理跨省市离境退税互认达50笔(含)以上、1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1万元/家、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D.对有关单位和企业一定期限内新增购置离境退税自助终端设备的,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台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支持推进入境支付便利。A.对一定期限内在消费场所新增受理外卡POS机设备并使用的商户,按门店给予500元/家的一次性奖励。B.对布设受理外卡POS机设备的重点商户,单个商户2026年度外卡交易笔数达20笔(含)以上、1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500元/家、2000元/家的一次性奖励;集中收银模式(即一个商户号安装多台POS机)的商户2026年度外卡交易笔数达500笔(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C.对一定期限内在消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的机构,给予2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对一定期限内在重点商圈(步行街)增设外币自助兑换机的机构,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单台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
政策依据:《重庆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5〕40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26日至2027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6. 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1)对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服务指引等便利化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的项目分类补助。(2)对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商户提供多语种价签、菜单、标牌等产品及服务清单的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对有关单位和机构聚焦重点商圈、交通枢纽选派志愿者参与入境人员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志愿服务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志愿者人员培训、服务补助、物资及相关保障等与志愿服务直接相关的开支。(4)对区县联合高校、培训机构针对重点消费场所服务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5〕40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26日至2027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7. 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1)支持打造首发平台载体。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公共属性的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等,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支持方向、不具有公共属性的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等,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2)支持集聚引进品牌首店。对商业运营商(商业场所业主单位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引进落地商业品牌的,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3)支持开设高能级品牌首店。对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渝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4)支持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对在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的首发新品、首秀首展等活动,以及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的,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入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6〕2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8. 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1)支持打造融合化消费场景。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公共属性的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支持方向、不具有公共属性的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2)支持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对符合支持方向、推动形成的服务消费集聚区,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3)支持打造内外贸一体化消费场景。对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等内外贸一体化消费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4)支持打造特色化消费场景。对符合支持方向创新打造的夜间经济集聚区、“渝悦消费”新场景等,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6〕2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29. 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1)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公共属性的沉浸式消费空间、综合性消费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对符合支持方向、不具有公共属性的沉浸式消费空间、综合性消费场景,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2)对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的直营店、旗舰店,以及开发推出的“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3)对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市场开拓、品牌提升、“人工智能+”等转型发展的,根据经营情况,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6〕2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消费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琦023-81653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