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业政策(共9条)
五、文化旅游业政策(共9条)
1.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2. 实施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计划财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廖 霞13883102136
3. 市文化旅游委会同人行重庆市分行常态化梳理数字文化、景区运营、文化创意、旅行社等经营主体和文旅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人行重庆市分行依托“长江渝融通”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满足其融资需求或支持企业发展,定期将融资对接情况反馈市文化旅游委。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要加强与区(县)文化旅游部门沟通合作,明确所在区(县)需要支持的重点文旅企业(项目),推动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对接名单内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快放尽放;对暂时不符合条件,要加强跟踪监测和培育。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文化旅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4〕5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人行合川分行、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全雪莲023-44597025(产业发展科)
曹敏023-44278654(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 旅游营销奖励政策。(1)门票优惠奖励:“签约组团社”组团到潼南所有收费景区购票均按门票价格7折购买。(2)年度人数增量奖励:“签约组团社”全年累计组织旅游1000人,按5元/人设置奖励标准;全年累计组织游客3000人,按8元/人设置奖励标准;全年累计组织6000人,按10元/人设置奖励标准;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1万以上的,按12元/人设置奖励标准。(3)自驾游团队奖励:“一日游”按100元/辆设置奖励标准;“二日游”按150元/辆设置奖励标准。不再享受人数增量奖及过夜游客奖。(4)过夜团队奖励:“签约组团社”组织团队到我区完成二日游及以上旅游,按20元/人设置奖励标准。全年总量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按25元/人设置奖励标准。如未游览景区,仅在我区酒店过夜的团队,只享受20元/人奖励。(5)研学旅行奖:潼南区内研学基地组织开展研学活动,到达1个研学基地,按2元/人次进行奖励,到达2个研学基地,按5元/人次进行奖励,不再享受人数增量奖、过夜游客奖等其他奖励,每个研学基地奖励金额全年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区文化旅游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旅游营销奖励政策(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责任科室:宣传推广科
联系人及电话:曾小林023-44597021
5. 对特定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6.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琳023-44866553
8.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执行期限: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所得税科)
陈琳023-44866553(财产和行为税科)
9.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25〕26号)
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潼南税务局、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潼南税务局非税收入科
联系人及电话:孟博023-44558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