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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政策(共24条)

日期: 2026-03-10

四、交通运输业政策(共24条)

1. 严格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

责任科室:运输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海洋   023-44590907

2. 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

责任科室: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沈023-44682300

3. 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入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限制,不需进行网上备案即可通行。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巡警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023-44682300

4. 放宽轻型货车通行证办理。新增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不再以报废更新的方式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可直接申办。对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通行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巡警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023-44682300

5. 便利冷链物流车辆通行证办理。对纳入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车辆,零门槛申领货车通行证,并采取精简办理流程资料和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方便申领办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巡警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023-44682300

6. 便利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通行证办理。简化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办理通行证审查环节,不再进行车辆实地见面审查,采取远程视频审查、照片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办证效率。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巡警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023-44682300

7. 一是严禁为机动车尾气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等黄标车办理转入业务。二是从202611日起,全面停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办理转入登记。但202611日前已在登记证书签注转入我市的,可在2026331日前办理转入。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车辆管理所《关于严格审核转入车辆环保达标情况的通知》(工作通知〔2025274)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廖晓斌023-44682799

8.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011日至20271231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023-44866553

9.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10.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执行期限:201911日至20271231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023-44866553

11. 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百强、中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4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企业以及首次升规纳统的重庆物流企业,根据获评类型给予资金奖补。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1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市场流通科

联系人及电话:18623417502

12. 支持国内外品牌快递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建设区域运营中心、物流中心、冷链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总部项目,按规定执行总部经济招引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快递项目申报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交发〔202512号)

执行期限:2025313日起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邮政中心、区商务委市场流通科

联系人及电话:王梦逵    023-44552680(邮政中心)

13883237679(市场流通科)

13. 对邮政专用车辆和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快递运输车辆需在城区禁止停车路段停靠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驾驶员不离开现场的前提下,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设的装卸停车位内停放,装卸作业完成后,立即驶离。全力保障最后一公里,对轻型新能源货车不实施货车限行管理,引导企业在末端邮政快递配送中使用新能源货车,支持寄递企业依法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交发〔202512号)

执行期限:2025313日起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

责任科室:邮政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王梦逵    023-44552680

14. 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农村客运车辆非高峰时段服务网络和运力资源,通过行李舱、内部物品存放区等配送邮件快件,降低物流配送成本,提高客运运营效益。结合邮件快件寄递需求,持续优化调整客运线路。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交发〔202512号)

执行期限:2025313日起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

责任科室:邮政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王梦逵    023-44552680

15. 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应用无人机、无人车、无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积极拓展智能云仓、低空物流等应用场景规模化发展。支持邮政快递企业推广应用自动分拣、智能搬运和装卸、智能投递等智能自动化机器装备。对推广应用智能仓配、自动分拣等设施设备的,按照一定比例对有效投资额给予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交发〔202512号)

执行期限:2025313日起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商务委、区科技局

责任科室:邮政中心、区商务委市场流通科

联系人及电话:王梦逵    023-44552680(区邮政中心)

13883237679(市场流通科)

16. 支持参与冷链物流的邮政快递企业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和以旧换新等政策规定,按规定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执行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交发〔202512号)

执行期限:2025313日起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经济信息委、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邮政中心、潼南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王梦逵    023-44552680(区邮政中心)

023-44866553(财产和行为税科)

17. 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非高峰时段开展快递物流配送试点。对新增开展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对年度国际快递业务量达到一定件量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推广应用自动分拣、智能搬运和装卸、智能投递等智能自动化机器装备的快递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若干政策举措》(渝府办发〔20256号)

执行期限:2025122日起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人行合川分行、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邮政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王梦逵    023-44552680

18. 202511日至1231日期间报废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1231日前注册登记)老旧城市公交车并新购新能源公交车,以及全套更换202512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动力电池的城市公交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补贴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用完即止原则管理。

政策依据:2025年重庆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渝交发〔202519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

责任科室:运输事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    023-44317776

19. 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仅新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按照不同类型,分档次予以定额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依据:2025年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渝交发〔2025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

责任科室:运输事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昌强    023-44593316

20. 对我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本方案所称营运船舶,是指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运输的重庆籍船舶。

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方案》(渝交发〔202436号)

执行期限:202482日至20281231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

责任科室:船舶技术科

联系人及电话:范绍茂    023-44577667

21. 优化完善邮运通建设用地需求,优先支持邮运通相关项目落地。鼓励以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邮运通相关项目用地。针对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参与邮运通运营的邮政、快递、运输等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仓储、包装、运输装卸等邮政快递物流功能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政策依据:《推进邮运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47号)

执行期限:2024511日至2027年年底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委

责任科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联系人及电话:    023-44596570

22. 支持建设一批区县、乡镇共配中心,按照标准给予补贴。支持试点区县快递进村出村,按照农村地区邮政快递上下行业务量增量分档分区域给予补贴,全市每年总补贴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对探索打造寄递物流、农村电商、普惠金融一体发展的新模式的示范区县,给予每个区县50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物流经营主体合规采购冷藏车,统筹推进高排放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新能源公交车更新。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主体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推进邮运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47号)

执行期限:2024511日至2027年年底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邮政中心、区商务委市场流通科、潼南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    023-44552680(区邮政中心)

    13883237679(市场流通科)

023-44866553(财产和行为税科)

23. 对纳入我市综合交通规划且符合农村路网建设贷款范围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最低可为5年期以上LPR40BP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交计〔20225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

责任科室:规划建设

联系人及电话:唐山林    023-44590903

24. 将不受货车限行、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的新能源号牌货车车型,由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放宽至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及厢式货车。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通管理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廖晓斌    023-4468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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