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政策(共38条)
二、工业政策(共38条)
1. 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2. 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4.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5.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6. 加快工业机器人国产化替代进程,支持装备制造重点企业产品进入交通、基建、能源、环保等领域采购体系。支持有关企业加大智能山地农机装备研发生产,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择优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富江023-44867600
7.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8.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9.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浩023-44860356
10. 鼓励存量工业企业向综合型工业总部、生产型工业总部转型,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对发展成为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的存量工业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中巧13883038557
11. 深化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支持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纳入保供“白名单”,加强用电用气保障。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中巧13883038557
12. 进一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扩大“技改专项贷”贷款贴息范围,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2024年—2027年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13. 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担保奖补上限为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2024年—2027年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14. 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年投放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等低成本央行资金300亿元左右,支持制造业等重点领域。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15. “技改专项贷”贴息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技改专项贷”政策措施,扩大贴息支持范围,并将贴息范围扩大到整个技改项目贷款(不含土地),贴息门槛降低,且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补助奖励的项目可同时申报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16. 供应链融资奖励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参与试点的核心企业,按其实际促进贷款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17. 政府转贷资金费用减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周转资金,并阶段性减免中小微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至2027年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18. 债券融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各类创新债券产品。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19. 企业挂牌上市奖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挂牌上市,对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企业给予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20. 股权投资激励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的首次融资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熊姗023-44598298
21. 融资租赁贴息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纳入“技改专项贷”支持范围,给予2%的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22. 保费补贴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最高500万元;软件首版次最高100万元;技改项目费用损失保险最高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工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敏023-44598859
23. 加氢站建设补贴。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云023-44598216
24. 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云023-44598216
25. 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政策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云023-44598216
26. 通行便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中型厢式、中型封闭式及轻型氢燃料电池货车,不受城市货车限行限制;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受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
政策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巡警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沈旭02344682300
27. 支持卫星互联网产业筑基、北斗规模应用强基等基础能力建设。对空天信息地面站网配套建设项目及运控中心、数据中心等,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卫星互联网运营服务平台、时空信息综合运营服务平台等运营类基础设施建设及核心操作系统开发,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和生态能源科
联系人及电话:伍城023-44553758
28. 支持高算力、低功耗等方向开展核心攻关,突破空天地一体化快速高精度定位等关键技术。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和生态能源科
联系人及电话:伍城023-44553758
29. 支持空天信息关键技术产业化发展,提升研发制造水平。对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新建或续建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和生态能源科
联系人及电话:伍城023-44553758
30. 支持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活动平台建设。对空天信息产业检测、认证、许可等公共服务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对空天信息产业活动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活动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150万元。
政策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和生态能源科
联系人及电话:伍城023-44553758
31.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023-44866648
32. 对新认定的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或复核通过但未获得过同类项目支持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或复核通过但未获得过同类项目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给予50万元的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制造业稳增长促转型提能级政策措施》(渝经信规范〔2025〕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袁月023-44598298
33.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培育,对产品完成首次全掩膜工程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按每款产品完成首次全掩膜工程流片费用(不含税,包括晶圆费、加工费、知识产权核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完成多项目晶圆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按多项目晶圆流片费用(不含税,包括晶圆费、加工费、知识产权核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开放产能为行业企业提供封装和测试服务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按封装测试费用(不含税)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对开放产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代工流片服务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按每片(折合8英寸)100元的标准,择优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采购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和生产的芯片、装备及原材料等产品用于生产的企业,按采购金额(不含税) 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改专项贷”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合川分行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中巧13883038557
34. 对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基础设施投入、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IP、网络、系统集成费、研发费用),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12%的比例,择优给予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对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企业投资项目,根据企业贷款(含通过银行发生的委托贷款/关联企业借款,或融资租赁)已支付利息(不含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对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根据企业贷款(含通过银行发生的委托贷款/关联企业借款,或融资租赁)已支付利息(不含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改专项贷”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 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合川分行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中巧13883038557
35.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首次进入市场推广使用阶段的前3台(套)或首批次投保的装备给予保费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计算,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时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险期应连续不间断。经认定为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其研制生产方可享受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政策,同一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奖励研制生产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1〕63号)、《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袁月023-44598298
36. 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着力打造“专精特新”孵化载体,重点支持一批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袁月023-44598298
37. 对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等区县一般类工业项目标准地逐步试行不超过20年年期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期。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4〕20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联系人及电话:彭伟 023-44596570
38. 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合规产业园区内,试点优化生物医药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精细划分医药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别,将部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医药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相对应优化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和不纳入环评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 CMO(合同加工外包组织)类的企业,在其生产规模、排放污染物因子和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药品种类打捆环评后,单个药品无需再开展环评。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
联系人及电话:赵海瑞 023-81658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