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共30条)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石应全 023-44590278
2.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合川分行、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合川金融监管分局、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人家庭(含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放宽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政策,将已购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13号)
执行期限:2024年10月14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 敏 023-44869389
5.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20万元提高到160万元。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13号)
执行期限:2024年10月14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 敏 023-44869389
6.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无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20号)
执行期限:2024年11月28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 敏 023-44869389
7.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8.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工作科
联系人及电话:彭 伟 023-44596570
9.提高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进一步加大租房自住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2023年8月11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 雪 023-44591989
10.优化置换贷款条件。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20号)
执行期限:2024年11月28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 敏 023-44869389
11.放宽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缴存人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20号)
执行期限:2024年11月28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 雪 023-44591989
12.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带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3〕90号)
执行期限:2023年8月11日开始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 雪 023-44591989
13.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14.加大对存量资产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对商业存量资产更新改造项目,先审批贷款总额、再根据更新改造进度发放贷款。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15.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套数认定。居民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将所在区县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居民将存量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长租房的,该套住房租赁合同已备案,且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长租房承诺的,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核减一套。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与住房保障科,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 勇 023-44586157
陈飞龙 023-44576233
陈 娟 023-87280116
曹 敏 023-44278654
16.支持刚性住房贷款需求。在渝生活、工作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四川籍居民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对纳入重庆都市圈发展规划的四川广安市籍居民在重庆都市圈购买住房的,享受同城待遇。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17.促进一二手房良性循环。支持“先买新再卖旧”家庭购置改善性住房,对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可延长认购期,支持其出售原住房;对已网签出售的家庭唯一住房,可不纳入住房贷款套数核查范围。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银行
责任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 勇 023-44586157
18.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 勇 023-44586157
19.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建管办、审批科、质安站
联系人及电话:袁 阁 023-44576239
20.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与住房保障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飞龙 023-44576233
21.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已出让地块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交款,但企业未能按期支付的,交款期限可顺延3个月,期间不计征违约金。对已出让未竣工地块,开、竣工期限可按合同约定顺延3个月,期间不计征违约金。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联系人及电话:彭 伟 023-44596570
22.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项目多次(两次及以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可在首次办理商品房许可后补交,在第二次办理前缴清。对2022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到期的缓缴配套费,不计此期间逾期滞纳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计划财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 艇 023-44576803
23.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动工前,企业可以不再存入项目资本金;存在缓存项目资本金的项目,企业可以不再补存缓存的项目资本金;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项目,企业可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缓解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1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8月4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 勇 023-44586157
24.继续举办线上房交会。鼓励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和媒体积极参与,给予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宣传,增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 勇 023-44586157
25.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 勇 023-44586157
26.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进以保函置换部分预售监管资金。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从2022年11月11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存量融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
政策依据: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渝银保监发〔2022〕9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合川金融监管分局、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27.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28.住房交易契税政策调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房开办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财产和行为税科)
杨 勇 023-44586157(房开办)
29.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调整。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房开办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财产和行为税科)
杨 勇 023-44586157(房开办)
30.优化开发建设手续服务。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分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将建筑施工许可与质量报监、安全报监合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与人防设计、消防设计等实施联合审查、联合审批。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3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9月1日执行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科室:审批科
联系人及电话: 古 倩 023445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