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3.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4.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5.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6.鼓励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投放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支持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海外仓建设推出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商务委、区财政局、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7.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优质企业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使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业务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相关跨境资金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合川分行、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8.鼓励中小微企业提升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对采取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科技研发、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执行期限:3年
责任单位:人行合川分行、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9.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缴纳的进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最 高60%的奖补,对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外贸企业给予全 额保费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 13618372536
10.对“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目录的活动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奖补,对RCEP、“一带一路”国家展会展位费奖补比例提高至90%,同一企业年度境外参展及贸易对接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 13618372536
11.支持企业产品“走出去”,对产品国际认证首次认证费以及认证过程中的检测费,给予单个认证项目最高15万元奖补。 对年内取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 13618372536
12.打造贸易摩擦预警与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企业提供风险 预警、培训辅导、应对协调、诉讼支持等服务,对外经贸企业贸易摩擦诉讼律师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支出50%的资金补助,每年 度每企最高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 13618372536
13.鼓励外资在渝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 023-81653822
14.从2023年开始,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2%(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新项目或增资项目,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4%(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按照同一方向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以上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开放经济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孙敬芳 023-8165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