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3.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增值税)
华 浩 023-44860356(企业所得税)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增值税)
陈 琳 023-4486655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7.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8.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9.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10.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增值税)
华 浩 023-44860356(企业所得税)
11.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 波 023-85118028
12.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王海波 023-44559698
13.实施差异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分类分档给予保费补贴,并重点向乡村振兴国家帮扶县、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和“两群”区县倾斜。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财政将每个区县补贴险种提高至5个,并给予40%保费补贴。实施农业保险绩效奖励,市级财政根据区县和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债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吉思怡 023-81658069
14.依法放开水利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水利项目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及其他涉水经营。允许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文旅、康养等产业开发,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
责任科室:规划建设科
联系人及电话:付成龙 02344576153
15.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青年带头人或涉农经营主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年利率不超过5%、期限最长3年的贷款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业务予以担保增信,财政对担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团市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青年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青发〔2021〕6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团区委、区财政局、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团区委法权部、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熊 佳 023-44573602
曹 敏 023-44278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