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下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4.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6.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8.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9.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10.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代友 023-44866384
1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代友 023-44866384
12.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代友 023-44866384
1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代友 023-44866384
1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一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15.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16.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17.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18.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19.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2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2.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执行期限:202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4.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5.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2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7.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28.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21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29.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3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31.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执行期限:2023年8月28日起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32.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3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34.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货物和劳务税科)
华 浩 023-44860356(所得税科)
35.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36.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37.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执行期限: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38.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39.新购进单价≤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40.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41.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42.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合作银行
责任科室:业务二科
联系人及电话:唐 敏 023-44869389
43.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44.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45.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46.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政策,全面落地执行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措施。2024年9月底到期的部分手续费优惠减免举措延续三年,延至2027年9月。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等4部门《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至2027年9月
责任单位:人行合川分行、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47.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 波 023-85118028
48.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及电话:刘 波 023-85118028
赖凤玲 023-44576615
49.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代友 023-44866384
50.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责任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寒融 023-44590063
5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进行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8〕174号)、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责任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寒融 023-44590063
52.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新建或五年内建立的能够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企业、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类型为主。场地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生产安全要求,必须满足基本的生产工作条件。近3个月在岗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不含法人代表),积极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残疾人家庭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其中吸纳脱贫人口不低于30%。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与所有用工人员依法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就业帮扶方面有经验、有成效、有影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可享受以下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所在村集体所有。带动就业示范奖补。每年度给予通过绩效评估的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对“优秀”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10万元、20-39人的奖补7万元、10-19人的奖补4万元;对“良好”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8万元、20—39人的奖补5万元、10-19人的奖补3万元;对“合格”等次车间,当前就业人员稳岗3个月以上且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奖补6万元、20-39人的奖补3万元、10-19人的奖补2万元。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
责任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寒融 023-44590063
53.就业见习基地招用以下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按照以下标准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执行(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1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评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可有一定资金奖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责任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及电话:石应全 023-44590278
5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育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务经纪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成功介绍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政策依据:市就业局《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责任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李 洋 023-44590807
55.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责任科室:业务一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 雪 023-44591989
56.提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推动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扩面增效。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市经济信息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曹 敏 023-44278654
57.实施低费率应急转贷周转金帮扶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日费率0.1‰、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免收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费。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5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法制和监督审计科
联系人及电话:黎敬先 023-81658096
59.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3〕8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
联系人及电话:赵海瑞 023-81658958
60.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3〕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
联系人及电话:赵海瑞 023-81658958
61.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部分项目类别可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
联系人及电话:赵海瑞 023-81658958
62.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
联系人及电话:赵海瑞 023-81658958
63.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注册和许可科
联系人及电话:尤 伦 023-44576627
64.构建“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联动的风险分担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市级财政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市级再担保代偿责任的40%给予风险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代偿责任的65%给予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2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债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吉思怡 023-81658002
65.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30万元、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14个国家级脱贫区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8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
责任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区财政局债务科、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 决 023-44590279
吉思怡 023-81658002
曹 敏 023-44278654
66.鼓励金融机构增强创新活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法人总部、功能总部、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原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18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67.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资源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交通物流、外债便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区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68.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基础层、创新层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按照“与中介机构签署IPO(首次公开募股)协议、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IPO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过会)”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69.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财政局、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70.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71.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合川分行、合川金融监管分局、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72.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征收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 可 023-44866540
73.鼓励国有典当行适度下调综合息费率,力争年度综合息费率下降0.5个百分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降低利率水平,加大对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优惠减免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鼓励对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实行征信保护,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协商一致后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
政策依据:市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作用支持实体经济稳定运行的通知》(渝金〔2022〕16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74.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 注册和许可科
联系人及电话:尤 伦 023-44576627
75.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注册和许可科
联系人及电话:尤 伦 023-44576627
76.鼓励新发展规(限)上服务业市场主体。对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年开票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管理要求的服务企业,可为企业提供补助用于其发展,并按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每户补助资金5-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印发《潼南区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潼发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
责任科室:区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锦龙 023-87285876
77.鼓励民营企业到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上市成功的,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潼南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潼委人才办〔2022〕2号)
责任单位:区工商联
责任科室: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 静 023-44551567
78.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符合条件的首次融资,按到位融资金额的0.5%分别给予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独角兽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79.对新建及改扩建生物医药服务平台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按服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卜春艳 023-44598298
80.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补贴。对新建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对新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补贴主要用于线上大数据系统、知识产权收储系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知识产权交易撮合系统及线下载体、高端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养引进等知识产权转化运营功能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4〕22号)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 建 023-44222968
81.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等运营工作的,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补贴。运营绩效补贴实行“总额控制、系数推算”原则,根据运营绩效按照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运营服务机构获得运营绩效补贴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4〕22号)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联系人及电话:杨 建 023-44222968
82.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调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3万元/人、合计上限为400万元。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就业中心、债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周 决 15178763993(就业中心)
吉思怡 023-81658002(债务科)
83.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六类人员。补贴标准:根据培训类型、课时及人员类别有所不同,如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10元/人·课时。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就业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李常瑞 18680867373
84.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对象:在重庆市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补贴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50元/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初级工(五级)200元/人、中级工(四级)250元/人、高级工(三级)300元/人、技师(二级)4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元/人。A类、A+类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30%。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就促科
联系人及电话:徐孝力 18302341041
85.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4号)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潼南税务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86.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责任科室:区划地名和社会事物科
联系人及电话:陶 玥 023-44559018
87.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 华 浩 023-44860356
8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食品一科、食品二科、食品三科
联系人及电话: 肖 锐 023-44591395(食品一科)
谢 娟 023-44585379(食品二科)
王 勇 023-44577789(食品三科)
89.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 琳 023-44866553
90.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区残联 区残联教育就业工作组
联系人及电话:邓大川 023-44557699
91.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1)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提高至2000万元。(2)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品牌营销、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对年度评估为A等级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分档次给予200-1000万元奖励。(4)对集聚区内入驻的项目、平台和企业,给予资金、人才和用地支持。积极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等支持。鼓励集聚区运营机构给予入驻企业租金减免、购房装修、网络通讯等支持。(5)支持打造特色“星级”楼宇,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较快的“星级”楼宇,分档给予楼宇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定额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7号)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