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政策(共35条)
1.完善制造业优质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 《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渝银发〔2022〕4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人行合川分行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278654
2.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3.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6.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7.对已出让工业用地,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经出让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联系人及电话:彭 伟 023-44596570
8.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获批市级相关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经济信息委节能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王 建 023-44598233
9.对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 300万元奖补。对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数字经济等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工业产业大脑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灯塔工厂称号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富江 023-44867600
10.加快工业机器人国产化替代进程,支持装备制造重点企业产品进入交通、基建、能源、环保等领域采购体系。支持有关企业加大智能山地农机装备研发生产,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择优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信息产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富江 023-44867600
11.鼓励金融机构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依托中征平台促成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前3的核心企业,市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执行期限:3年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合川分行
责任科室: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曹 敏 023-44378654
12.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1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旭东 023-44866648
14.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华 浩 023-44860356
15.鼓励存量工业企业向综合型工业总部、生产型工业总部转型,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对发展成为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的存量工业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中巧 13883038557
16.深化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支持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纳入保供“白名单”,加强用电用气保障。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8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中巧 13883038557
17. 进一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扩大“技改专项贷”贷款贴息范围,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2024年—2027年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18. 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担保奖补上限为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迭代优化“技改专项贷”二十条政策措施(2024—2027年)》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2024年—2027年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19.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年投放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等低成本央行资金300亿元左右,支持制造业等重点领域。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20.“技改专项贷”贴息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技改专项贷”政策措施,扩大贴息支持范围,并将贴息范围扩大到整个技改项目贷款(不含土地),贴息门槛降低,且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补助奖励的项目可同时申报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21.供应链融资奖励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参与试点的核心企业,按其实际促进贷款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22.政府转贷资金费用减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周转资金,并阶段性减免中小微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至2027年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年底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23.债券融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各类创新债券产品。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年底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24.企业挂牌上市奖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挂牌上市,对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企业给予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年底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25.股权投资激励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的首次融资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年底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及电话:熊 姗 023-44598298
26.融资租赁贴息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纳入“技改专项贷”支持范围,给予2%的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年底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27. 保费补贴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最高500万元;软件首版次最高100万元;技改项目费用损失保险最高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2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年底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融资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 敏 023-44598859
28. 加氢站建设补贴。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云 023-44598216
29.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云 023-44598216
30.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云 023-44598216
31.通行便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中型厢式、中型封闭式及轻型氢燃料电池货车,不受城市货车限行限制;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受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16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巡警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沈 旭 02344682300
32. 支持卫星互联网产业筑基、北斗规模应用强基等基础能力建设。对空天信息地面站网配套建设项目及运控中心、数据中心等,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卫星互联网运营服务平台、时空信息综合运营服务平台等运营类基础设施建设及核心操作系统开发,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业经济和生态能源科
联系人及电话:伍 城 023-44553758
33.支持高算力、低功耗等方向开展核心攻关,突破空天地一体化快速高精度定位等关键技术。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业经济和生态能源科
联系人及电话:伍 城 023-44553758
34.支持空天信息关键技术产业化发展,提升研发制造水平。对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新建或续建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业经济和生态能源科
联系人及电话:伍 城 023-44553758
35.支持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活动平台建设。对空天信息产业检测、认证、许可等公共服务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对空天信息产业活动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活动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15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工业经济和生态能源科
联系人及电话:伍 城 023-4455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