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共8条)
重庆市潼南区助企纾困政策包(三)
农业政策(共8条)
1.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潼南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 可 023-44866648(增值税)
刘代友 023-44860356(企业所得税)
2.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 波 023-85118028
3.为增强农业生产者抵御自然灾害及市场风险的能力,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户等投保的政策农业保险实施保费补贴。其中,中央险种: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种植保险保费由财政补助85%,投保业主承担15%;生猪、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费由财政补助80%,投保业主承担20%。市级险种:柑橘(柠檬)种植保险保费由财政补助70%,投保业主承担30%;生猪收益保险保费由财政补助70%,投保业主承担30%。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由财政补助80%,投保业主承担20%;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由财政补助80%,投保业主承担20%。市级以奖代补险种:蔬菜种植、蔬菜收益、柠檬收益、渔业养殖保险保费由财政补助70%,投保业主承担30%。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金〔2021〕7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开展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站、区财政局债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刘 娟 023-44551348
吉思怡 023-81658069
4.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重庆市补贴范围内机具,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原则实施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潼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农〔2021〕333 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责任科室:农机技术推广站
联系人及电话:何 忠 023-44590838
5.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王海波 023-44559698
6.实施差异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分类分档给予保费补贴,并重点向乡村振兴国家帮扶县、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和“两群”区县倾斜。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财政将每个区县补贴险种提高至5个,并给予40%保费补贴。实施农业保险绩效奖励,市级财政根据区县和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债务科
联系人及电话:吉思怡 023-81658069
7.依法放开水利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水利项目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及其他涉水经营。允许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文旅、康养等产业开发,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潼南区水利局
责任科室:规划建设科
联系人及电话:付成龙 02344576153
8.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青年带头人或涉农经营主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年利率不超过5%、期限最长3年的贷款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业务予以担保增信,财政对担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团市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青年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青发〔2021〕6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团区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责任科室:团区委法权部、区国资委金融科
联系人及电话:熊 佳 023-44573602
陈 娟 023-872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