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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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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委法办〔20244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管在潼执法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制定《重庆市潼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0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依法受理以本区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受区政府或区政府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复议监督。

复议案件决定听证审理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明确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职责,按照“谁负责谁参加”的原则确定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提高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质效。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参加听证负责人的任职材料及身份证明。任职材料、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同时也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向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的基础上,确定行政争议化解方案,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将纠纷解决在参加听证之前。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时,要按照听证通知,按时到场,着正装或制服,仪表整洁庄重,举止文明,严格遵守听证秩序和纪律。

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观点,向听证员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考量因素,并就案件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积极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中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自行纠正、停止执行或实质化解争议的方案、建议。

第十条 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调解书,落实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的复议意见。对听证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主动纠错,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对维持或驳回案件,继续做好行政相对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确保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工作列入依法治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情况,对不积极履行参加听证职责或者在听证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被纠错的,予以严格扣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