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 制度建设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3-05-11


潼南府办〔202111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要意义

全面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区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存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理解、不重视,负责人长期怠于出庭的情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通知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二、严格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凡行政机关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一并参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和答辩证据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尊重并督促本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落实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全区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监督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出庭应诉的,将在全区通报批评,并在全面依法治区考核中严格打表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潼南府〔2018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1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doc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