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办法(试行)》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21〕3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上述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制度为后评估项目。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区政府对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 区司法局负责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是后评估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估机关);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评估机关不明确的,由区司法局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 评估机关可以将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编制后评估计划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后评估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评估机关应当按照后评估计划要求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后评估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增设相对人义务、减损相对人权利;
(三)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四)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五)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程序是否高效便民;
(六)文件施行的预期目的实现程度,是否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映;
(七)是否存在其他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六条 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以及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评估调研。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第十八条 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报告稿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评估结论和建议等;
(三)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四)形成评估报告。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区司法局审核。评估报告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区司法局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评估机关;评估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程序等要求的,评估机关应报送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每2年开展1次以上后评估,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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