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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2-09-14








潼南府办〔202149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三统一”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

1.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每年12月底之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模板参见附件2),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根据报送情况编制年度制定计划。

申报制定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要求(授权)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的;

2)本区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且制定条件基本成熟,并具有法律依据,制定内容切实可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1)国家、市政府、市级部门已有详尽规定,无须重复行文的;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3)改革实践经验不成熟,各有关方面的分歧意见较大,国家、市级对有关重大问题尚无明确意见的。

对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或部门临时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区司法局原则上不予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上会审议。但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修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制定具体办法的或者按照中央、市级规定,需临时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向区政府书面请示,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制定程序。

2.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以下称“制定机关”)应当采用“××发”或者“××规”的发文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运用信息化系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应当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3.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

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明确具体部门(机构)承担立项计划、文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完备性审核、公开发布、报送备案和组织清理等环节的责任,建立协调畅通的工作机制,高效协同做好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严格把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全流程管理。

1.严格把握合法性审核环节。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部门(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各部门各单位代区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经本单位内部承担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再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提交审核资料包括:

提请审查函(模板参见附件3);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起草说明(模板参见附件4);

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合法性审核意见(模板参见附件5);

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2.严格把握备案审查环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审查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备案审查。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迳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备案审查工作。报送备案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提请备案报告(模板参见附件6);

集体审议情况(模板参见附件7);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起草说明;

制定依据;

合法性审核意见;

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3.严格把握清理处置环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并落实后续处置,及时完成相关文件的提请备案与文件库信息录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

二、切实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一)严格文件属性认定。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都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规范文件报送程序,严格核实文件属性,经审核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对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潼南府发〔201915号)进行管理;经审核认定为其他公文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属性认定不准确的文件,退回起草部门(机构)重新处理。

(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制定机关应当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得超越职权设定涉及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三)推动精简高效发文。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发文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务实管用措施,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件篇幅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页(不含印发页)。

(四)严格遵守制发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遵守制发程序。征求意见环节,起草部门(机构)既要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也要面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文件中涉及地形图的,应当提供审图号或者出图单位的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核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送审材料,对制定主体、权限、主要内容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可行性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多个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均应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实行集中修改和打包印发。

三、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

(一)强化管理工作责任。

各制定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环节、各步骤的管理责任,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据可查、行政管理有据可依,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定期核查发文目录中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未按照相关规定与流程进行管理的情形,并在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机关上一个季度非涉密发文目录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适时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必要,应当及时出具监督检查建议,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整改。

附件:1.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流程图

2.潼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申报表

      3.重庆市潼南区XX局(委、办)关于提请审查《XXXX(送审稿)》(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函

      4.重庆市潼南区XX局(委、办)关于《XXXX》(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起草说明

5.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

6.重庆市潼南区XX局(委、办)关于提请备案审查《XXXX》(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的报告

7.重庆市潼南区XX局(委、办)关于《XXXX(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集体审议情况的说明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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