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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所作 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6-04-27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647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玉兵,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米〉行罚决字〔2026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4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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