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所作 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6〕47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包庆,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玉兵,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米〉行罚决字〔2026〕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