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6〕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万通街163号。
负责人:张旭,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翔宇,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春,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城罚决字〔2025〕9-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28日决定延期审理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