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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6-03-09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625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负责人:邹涪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90121587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21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901215877)。

申请人称:处罚过重。

被申请人称:经调取现场执法照片核实,申请人于20251231913分许将其小汽车以垂直于道路边线的方式停放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夏露西街路段,实施了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在道路上多排停放、道路中间停放以及违规斜停、垂直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条款适用正确,恳请复议机关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1231913分许,被申请人现场发现申请人将其小型轿车以垂直于道路边线的方式停放在桂林街道夏露西街路段道路上,并拍照取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机动车在道路上多排停放、道路中间停放以及违规斜停、垂直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026210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901215877),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901215877)、《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体适格。二、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拍摄照片,20251231913分许,申请人所驾驶小型轿车以垂直于道路边线的方式停放在桂林街道夏露西街路段道路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210日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901215877)。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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