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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6-03-02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52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负责人:邹涪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公交管〉行罚决字20255052002900088697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23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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