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52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负责人:邹涪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公〈交管〉行罚决字〔2025〕5052002900088697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