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44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负责人:邹涪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90119200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