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26号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负责人:邹涪波,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505200290008630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