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请求确认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32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巴渝大道东段177号。
负责人:唐磊,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邹清,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