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24号
申请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
负责人:戴红丽,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昕,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米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潼南人社伤险认字〔2025〕196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