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所作投诉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05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2。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172号。
负责人:代正旭,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敬先,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子宁,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席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2025022),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