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不予认定连续工龄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22号
申请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1,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
负责人:戴红丽,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昕,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关于不予认定谭某某连续工龄的决定》(潼人社〔2025〕128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