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答复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123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
负责人:戴红丽,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昕,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关于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项目工资拖欠投诉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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