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官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5-10-2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5101

申请人: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339号。

负责人:邱建军,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思雨,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9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202583日,其在重庆市潼南区某某超市购买到某牌黄豆,该产品系农产品,无产品执行标准,且该产品显示质量等级为一级,无法律法规依据。20258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超市,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5826日在平台上进行了回复,称“经查,举报人所举报事项涉及生产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将举报线索移交至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举报人相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依据被申请人的答复,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属实,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举报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但仅限免予罚款,被申请人仍应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该案件程序合法。202581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对重庆市潼南区某某超市的举报,后于2025820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20258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二、该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经查,被举报人于2025517日购进涉案产品(产品名称:黄豆,产品类型:初级农产品,等级:1级,委托商: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号,净含量:450克)5包,购进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黄豆《检验检测报告》。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标签问题系生产环节所致,且其在知道标签存在问题后于检查当日下架上述产品。被申请人于2025825日将该线索移交至生产环节属地市场监管局。鉴于被举报人涉案产品购进数量5包,标签问题非被举报人造成,并及时下架涉案产品,该标签问题对食品安全无影响。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8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583日在重庆市潼南区某某超市购买某牌黄豆,发现该产品系农产品,无产品执行标准,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无法律法规依据,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2025820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5825日,被申请人将举报所涉生产企业有关线索移送企业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处理。20258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决定。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详情》《某某超市购物小票》《案涉产品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025820日)、《现场检查照片》《渝北区某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渝北区某某食品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渝北区某某食品经营部批发销售单》《检验检测报告》《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后作出处理,主体适格。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58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2025820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58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此外,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案涉产品标签问题系生产环节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5825日制作《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有关线索移送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且在平台回复中告知举报人,程序合法。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820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案涉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销售单和黄豆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涉产品标签问题系生产环节所致,被举报人在经营过程中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涉产品符合食品检验标准,标签瑕疵问题未对食品安全造成实质影响,亦未引发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已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当日及时完成整改,对案涉产品予以下架处理。被申请人结合被举报人的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案涉产品销售情况、整改情况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826日所作《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10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