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5〕74号
申请人:舒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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