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41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60155420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工作人员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