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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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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41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60155420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7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工作人员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