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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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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48

申请人:邱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601430193),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2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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