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作出的行政答复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3〕27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薛荟,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作出的《行政答复意见书》(潼民信访答〔2023〕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府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