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3〕18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万通街163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城罚决字〔2023〕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