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告知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3〕1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告知书》(潼社告字〔2023〕01号)。经审查,该告知书并非行政处理决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另基于避免程序空转、减少诉累的考虑,申请人后期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的、决定性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行为提出救济,亦可达到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综上,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