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养老保险缴费等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3〕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养老保险缴费等相关问题,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3年1月30日收悉,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不准确、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本府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潼府复补〔2023〕6号),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后申请人再次向本府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本府于2023年2月6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因养老保险缴费等相关问题,曾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20年11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本府分别于2019年3月4日、2020年11月6日作出了潼府复决〔2019〕4号、潼府复决〔2020〕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同时,申请人申请所涉事项,已经过人民法院裁判审理。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而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履职事项应当是属于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对外行政管理职责,其履职结果通常表现为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受理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符合行政复议法规范意义上的有效的履职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列4项请求事项均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全面复查,自查自纠,作出公正结论,妥善解决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行政复议法规范意义上的行政履职申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如何处理、答复均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增益或减损的法律效果。因此,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