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府复终〔2023〕3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26号。
申请人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群>行罚〔2023〕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7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