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倪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民警。
申请人倪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5200190043874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府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