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3〕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柏梓镇信访初字〔2022〕31号),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因该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的活动。同时,《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可见,《信访工作条例》对不服信访处理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且被申请人在处理意见书中明确载明:“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履行相关信访工作职责的行为,其并不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申请人所提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