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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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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复决〔202239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夏露街213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1014日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发改投诉决〔20222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10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发改投诉决〔20222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满足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要求且已经中标。在中标公示期间,该项目收到质疑,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申请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投诉处理结果是评审委员会前后评审不一致,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未明确表达申请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申请人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请求认定第一次中标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招标人收到质疑后复核,原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及补遗要求否决申请人投标。2022919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经查,申请人为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丛刊水库项目”)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原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收到质疑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组织复核时,就复核理由作了介绍,原评标委员会就申请人提供类似业绩的工程名称未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中明确要求“工程名称须包含水生态修复或水环境治理字样。”故作出了否决投标处理。原评标委员会在复核报告中已明确: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要求及答疑补遗中明确要求“工程名称须包含水生态修复或水环境治理字样”持保留意见。二、适用依据正确,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某某公司在答疑补遗中明确类似业绩要求工程名称须包含“水生态修复或水环境治理”字样,致使评审委员会前后评审不一致,不但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且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请求区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014日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发改投诉决〔20222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参加了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投标,该工程于2022817日开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申请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招标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书。招标人收到质疑书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以申请人提供类似业绩的工程名称未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中明确要求“工程名称须包含水生态修复或水环境治理字样。”作出了否决投标处理,并重新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于202298日向招标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2022914日,招标人就异议事项回复了申请人。20229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1014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发改投诉决〔20222号)。处理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TNGC2022-49)、《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答疑补遗文件》《评标报告》(2022817日)、《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质疑书》(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复核的说明》《评标报告》(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复核<1>)、《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疑书》《重庆市潼南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复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发改投诉决〔20222号)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监督招投标活动、受理招投标相关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014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发改投诉决〔20222号),认定招标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疑补遗中明确类似业绩要求工程名称须包含“水生态修复或水环境治理”字样,致使评审委员会前后评审不一致,不但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且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被申请人决定:原评标结果无效,由招标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经审查《潼南区丛刊水库下游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答疑补遗文件》,该文件在答疑部分要求:工程名称须包含水生态修复或水环境治理字样。此要求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认原评标结果无效,由招标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014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发改投诉决〔202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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