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2〕46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万通街163号。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渝<潼南>城简罚决字〔2022〕33956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6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