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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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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复决〔202237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资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奋进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06122

委托代理人:尹某,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彭某,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关于申请公开G351线合川界到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相关政府信息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10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关于申请公开G351线合川界到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相关政府信息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提供具体内容。

申请人称:十二五期间G351线合川界到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该路线全长21.262公里,但不知该公路的起止点及沿途经过的地方。为查明事实,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重庆市潼南区十二五期间实施修建的G351线合川界至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全长21.262公里所经过的镇和相应的村社。2.G351线的建设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以及其起点和终点的信息。3.重庆市潼南区十二五期间所规划或者计划的公路建设中包含有涪江大桥改建工程的所有道路的规划信息。特别是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第7页中的涪江大桥改建工程具体所指向的涪江大桥的中期调整规划的调整信息。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为复制件加盖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印章即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2930日作出《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关于申请公开G351线合川界到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相关政府信息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国道G351线合川界到望水垭段经过的村社;同时还告知申请人G351线的建设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系在公路地形图150000的比例尺上进行设计,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予公开;关于重庆市潼南县十二五期间所规划或者计划的公路建设中包含有涪江大桥改建工程的所有道路的规划信息已经于202216日回复,故不再重复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存在如下违法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第一,对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为制作政府信息而不是在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国道的设计图和施工图是设计单位制作,不是国有机关制作,且没有标明涉密等级,因而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另外,《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在网上无法查询到,没有公开就没有效力。第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以前从来都没有申请过又怎会有所回复呢?即该项回复不是事实。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第一项是已存在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的第七页和第二十页、第三十页明确了规划中的涪江大桥改建工程和G351由上和镇猴子桥入境,经S308至后沟村经龙佛路至望水垭的表述。规划毕竟不同于设计,不会细化到村社等具体的每一个点,被申请人在回复时将已有的信息摘抄给申请人,也是便于申请人理解和知晓。故申请人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设计图和施工图属于国家秘密事项。首先,国省干线本身具有国家战略意义和军事用途;其次,G351线的建设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系在公路地形图1:50000的比例尺上进行设计,其远远高于《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1:500000的规定,依法应该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可以不予公开该事项。至于申请人在网上是否可以检索到《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则不在被申请人权力范围内,也与本案无关,但申请人不能因此否认该规定的客观存在。三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已向申请人公开。20221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复并公开的政府信息《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中,已包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三项内容,故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公开并无不妥。四是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申请到作出回复,无论是程序或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无违法情形发生。故被申请人依法所作回复应当维持,不应撤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一是重庆市潼南区十二五期间实施修建的G351线合川界至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全长21.262公里所经过的镇和相应的村社。二是G351线的建设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以及其起点和终点的信息。三是重庆市潼南区十二五期间所规划或者计划的公路建设中包含有涪江大桥改建工程的所有道路的规划信息。特别是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第7页中的涪江大桥改建工程具体所指向的涪江大桥的中期调整规划的调整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为复制件加盖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印章。

被申请人于2022930日作出回复,针对申请人的第一项申请,被申请人回复国道G351线合川界至望水垭项目起于猴子桥(潼南与合川交界处),经上和镇石镜村、后沟村、月水村、倒塘村、冬冲村,止于望水垭,但《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第二十页原文表述为“G351由上和镇猴子桥入境,经S308至后沟村,经龙佛路至望水垭,……”。针对申请人的第二项申请,被申请人回复“G351线的建设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系在公路地形图1:50000的比例尺上进行设计,根据《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目录第23项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的第三项申请,被申请人回复关于重庆市潼南县十二五期间所规划或者计划的公路建设中包含有涪江大桥改建工程的所有道路的规划信息已经于202216日回复,故不再重复进行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129日申请公开潼南区人民政府作出潼南府〔201712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所依据的专项规划,被申请人于202216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即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并按要求进行了公开。

2022119日,本府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申请人陈某某和委托代理人资某某龚某某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彭某尹某参加了听证。在听证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根据《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附件: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序号23,确定“G351猴子桥至潼南县城段新改建工程,猴子桥至望水垭段施工设计图文件为国家秘密,此表为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文字记载,与原文件等同密级。

在答复及听证中,被申请人未提交关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作出回复进行送达的相关证明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本府进行主动调查,经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9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交回复送达的相关邮寄凭证。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99日)、《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关于申请公开G351线合川界到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相关政府信息的回复》(2022930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129日)、《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关于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专项规划的回复》(202216日)、《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委员会关于G351线潼南鹭鸶溪至猴子桥段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潼交委发〔2015249号)、《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EMS快递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页)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针对本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在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的举证责任。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本府调查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对第一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之规定,申请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为复制件加盖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印章,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对G351线合川界至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所经过的地方进行了细化,故被申请人公开的并非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而是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后的结果,答复形式及内容均不符合相关规定。

对第二项申请,根据《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足以证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设计图和施工图属于国家秘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及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依法不予公开,符合相关规定。但该《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是在听证中提交,并非在答复法定期限内提交。

对第三项申请,申请人于2021129日申请公开潼南区人民政府作出潼南府〔201712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所依据的专项规划,而现申请人除了要求公开重庆市潼南区十二五期间所规划或者计划的公路建设中包含有涪江大桥改建工程的所有道路的规划信息,还要求公开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第7页中的涪江大桥改建工程具体所指向的涪江大桥的中期调整规划的调整信息,故该项政府信息并非申请人重复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供潼南县十二五综合交通中期调整规划第7页中的涪江大桥改建工程具体所指向的涪江大桥的中期调整规划的调整信息,也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存在遗漏申请事项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存在一定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于2022930日作出的《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关于申请公开G351线合川界到望水垭段升级改造项目相关政府信息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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