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2〕34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6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应急罚〔2022〕2-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