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潼府复终〔2022〕25号
申请人:郝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298号。
申请人郝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公<交巡>行罚决字〔2022〕505200290002740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31日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审理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