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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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复终〔2021〕22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城当罚决字〔2021〕20714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