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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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复终〔2021〕2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潼南公<太>强戒决字〔2021〕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