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柏梓派出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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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复终〔2021〕16号
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柏梓派出所。
申请人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柏梓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公<柏>行罚决字〔2021〕1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