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公司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1〕19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公管投诉决〔2021〕2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公管投诉决〔2021〕2号),依法认定第一次评标结果合法有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参加了潼南大佛寺双江古镇片区旅游扶贫建设项目一期兴隆街片区商业改造项目监理投标,成为第一中标人。有投标人因委托代理人系分公司社保人员被废标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评委在复核时违反复核的法定程序和范围,使投诉人中标,导致申请人成为直接受害者。现被申请人作出潼公管投诉决〔2021〕2号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复核结果无效,但同时认为第一次评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重新招标。申请人认为重新招标不恰当,应当依法认定第一次评标结果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称:一、评审依据明确,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理由不充分。2021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受理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经调查,认定评标委员会否决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标理由不充分。被申请人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评标委员会对非客观评审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无效。申请人就复核结果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复核时,对技术部分等非客观评审进行了复核,导致中标候选人结果发生了改变。复核不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无效。三、适用依据正确,应当重新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因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故不适用重新评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请求区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公管投诉决〔2021〕2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参加了潼南大佛寺双江古镇片区旅游扶贫建设项目一期兴隆街片区商业改造项目监理投标,成为第一中标人。投标人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委托代理人系分公司社保人员被废标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2021年6月29日,原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复核时,对技术部分等非客观评审进行了复核,导致中标候选人结果发生了改变。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于2021年7月1日向招标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2021年7月7日,招标人就异议事项回复了申请人。2021年7月9日,申请人不服异议回复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公管投诉决〔2021〕2号)。处理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潼南大佛寺-双江古镇片区旅游扶贫建设项目一期兴隆街片区商业改造项目-监理<第二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TNGC2021-062)、《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质疑的回复》《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公管投诉决〔2021〕1号)、《评标报告》《河南某某公司对潼南大佛寺-双江古镇片区旅游扶贫建设项目一期兴隆街片区商业改造项目-监理评标活动的复核结果的异议书》《重庆市潼南区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潼南大佛寺-双江古镇片区旅游扶贫建设项目一期兴隆街片区商业改造项目-监理”异议的回复》《河南某某公司对潼南大佛寺-双江古镇片区旅游扶贫建设项目一期兴隆街片区商业改造项目-监理评标活动的复核结果的投诉书》《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公管投诉决〔2021〕2号)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监督招投标活动、受理招投标相关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公管投诉决〔2021〕2号),以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时对技术部分等非客观评审进行了复核,违反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从而认定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在否定复核结果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被申请人决定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其理由为: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故不适用重新评标。通过审查招标文件,此项目技术部分确系采用暗标评审,第一次评标时3家投标单位的技术部分已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评审。如重新评标,可能存在泄密情况,违背公正、公平原则。故被申请人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时存在笔误,写为了第八十二条,本府予以更正,但并不影响被申请人最终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潼公管投诉决〔202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