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不服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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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复终〔2021〕15号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杜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2300190488796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